中央级通俗高校捐赠收入财务配比资金治理暂行步伐
财教[2009]2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勉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增进高等教育事业生长,中央财务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通俗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验奖励津贴。为规范资金和项目治理,凭证《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执律例则的划定,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中央财务设立的通俗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实验奖励津贴。
第三条 本步伐适用于中央级通俗高等学校,不包括自力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四条 配比资金的安排,接纳"年度总量控制,高校分年申请,逐校审定"的方法。
中央财务凭证财力状态等因素,确定年度配比资金总额度。各高校对上年接受的捐赠收入情形,按划定提出配比资金申请,报经主管部分审核汇总后,报送财务部,并抄送教育部、中国教育生长基金会。
第五条 财务部会同教育部凭证主管部分提出的配比资金申请,对切合划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总额接纳分档按比例审定的方法,并综合思量高校地理位置、财力状态等因素,逐校确定配比资金数额,按部分预算治理程序拨付资金。各高校所获配比资金实验上限控制。配比资金适当向财力薄弱高校倾斜。
第六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治理要遵照科学合理、果真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清静和高效。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为规范配比资金的分派治理,中央财务仅对各高校通过在民政部分挂号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举行配比。
第八条 本步伐认定的捐赠收入,仅指高校上年度通过基金会接受的现实到账的钱币资金。高校接受的仪器装备、修建物、字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恒久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为利便治理,只对高校申报的钱币资金单笔捐赠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实验配比,缺乏10万元的项目不予配比。高校申请配比资金还须同时切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收入泉源必需正当,必需有利于高校的久远生长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二)申请配比资金的项目必需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泉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项目名称。
第九条 高校主管部分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财务部提出配比资金申请。
第十条 配比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高校填写《通俗高校捐赠收入中央财务配比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1,以下简称《申请书》),上报主管部分。
(二)主管部分对所属高校《申请书》举行审核后,填制《中央级通俗高校捐赠收入财务配比资金汇总申请表》(见附2,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申请书》,报送财务部,抄送教育部、中国教育生长基金会。
第十一条 财务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生长基金会对各主管部分《汇总表》和《申请书》举行评审。
第三章 配比资金的治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高校要将配比资金纳入预算,严酷治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资助家庭经济难题学生、支持结业生就业、开展教学科研运动等支出。不得用于送还债务、发放教职工人为和津津贴、一样平常办公经费等。
第十三条 高校要建设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速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关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响应核减下年度配比资金数额。配比资金专项结转和净结余治理凭证财务部关于财务拨款专项结转和净结余资金治理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增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视治理,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分的监视检查。
第四章 项目监视与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部、教育部对配比资金项目执行、落真相形举行检查与监视,关于项目申报、资金治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举行严肃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暂停安排该校配比资金外,情形严重的还将追究有关职员责任:
(一)在申报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配比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配比资金;
(三)违反中央财务资金治理划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财务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生长基金会组织有关部分或委托中介机构增强对配比资金使用治理的绩效考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步伐由财务部、教育部认真诠释。
第十八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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