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步伐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事情,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划定,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慈善法》宣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整体、社会效劳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对其挂号的基金会、社会整体、社会效劳机构举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整体、社会效劳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响应的社会组织法人挂号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运动为宗旨,营业规模切合《慈善法》第三条的划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运动的年度支出和治理用度切合国务院民政部分关于慈善组织的划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所有用于章程划定的慈善目的;工业及其孳息没有在提倡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派;章程中有关于剩余工业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划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执律例则和国家政谋划定的不得担当慈善组织认真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分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分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执法、规则、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整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效劳机构应当司理事会表决通过;有营业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营业主管单位赞成。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分提交下列质料:
(一)申请书;
(二)切合本步伐第四条划定以及不保存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允许;
(三)凭证本步伐第六条划定召开聚会形成的聚会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整体、社会效劳机构,除前款划定的质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分提交下列质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运动等情形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运动年度支出和治理用度的专项审计。
有营业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营业主管单位赞成的证实质料。
第八条 民政部分自收到所有有用质料后,应当依法举行审核。
情形重大的,民政部分可以征求有关部分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凭证需要对该组织举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民政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议。切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通告;不切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整体、社会效劳机构,由民政部分换发挂号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慈善组织切合税收执律例则划定条件的,遵照税规则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整体、社会效劳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分作废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纪录,并向社会宣布。
对出具虚伪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分转达有关部分。
第十二条 本步伐由民政部认真诠释。
第十三条 本步伐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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