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妄想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划定,现将切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规模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小我私家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划定的财务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津贴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置效劳取得的收入;
(三)凭证省级以上民政、财务部分划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划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宣布北京市2013年度第四批、2014年度第四批和2015年度第一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5]860号
凭证《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北京市财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蓬勃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546号)的有关划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宣布。【点击审查详情】
北京公海彩船教育基金会名列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序号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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