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聚会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宣布 1986年2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包管中国公民收支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力和利益,增进国际来往, 特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用护照或者其 他有用证件出境、入境,无需治理签证。
第三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 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清静、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出 境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除本法第八条划定的情形外,都可以获得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划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议, 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分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 外事部分申请治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 海员因执行使命出境,由港务监视局或者港务监视局授权的港务监 督治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审查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法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却民事案件不可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修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以为出境后将对国家清静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 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 入 境
第十条 假寓外洋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假寓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接 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治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公安机关治理手续。
第十一条 入境假寓或者事情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凭证户口治理划定, 治理常住户口挂号。入境暂住的,应当凭证户口治理划定治理暂住挂号。
第四章 治理机关
第十二条 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 地方外事部分揭晓,海员证由港务监视局或者港务监视局授权的港务监视揭晓,因私事出境 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揭晓。中国公民在外洋 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接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揭晓。
第十三条 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视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 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定,不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 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忠言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分的公民对处分不平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 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 向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执行本法的国家事情职员,使用职权索取、收受行贿的,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办严重破损经济的罪犯的决 定》处分;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 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治理步伐,由国务院有关 部分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在同中国毗邻国家接壤领土地区栖身的 中国公民暂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凭证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凭证中国政府 的划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职员、国境铁路事情职员的出境、入境,凭证协媾和有关划定 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凭证本法制订实验细则,报国 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治理法实验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宣布 199 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宣救济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治理法》第十九条的划定,制 定本实验细则。
第二条 本实验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假寓、探亲、探友、继续工业、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 运动。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条 栖身海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收支 境治理部分提出申请,回覆有关的询问并推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 证实;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事情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 )提交与出境事由响应的证实。
第四条 本实验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实是指:
(一)出境假寓,须 提交制订居地亲友赞成去假寓的证实或者前往国家的假寓允许证实;
(二)出境探亲探友 ,须提交亲友约请证实;
(三)出境继续工业,须提交有正当继续权的证实;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 学允许证件和必需的经济包管证实;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约请、招聘单位或者雇主的 聘用、招聘证实;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用度证实。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未便的应当在60天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议,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划准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效果通 知的,有权盘问,受理部分应看成出回复;申请人以为不批准出境不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出境入境治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看成来由置和回复 。
第六条 栖身海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收支境治理部分发 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挂号卡。
第七条 栖身海内的公民办 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允许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治理户口手续。出境假寓的,须到当 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治理暂时外出的户口挂号,返回后凭 护照在原栖身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 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用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用出境入境证件。
第三章 入 境
第九条 假寓外洋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探亲、探友、投资做生意、旅游等,凭 有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用入境出境证件入境,无需治理签证。
第十条 假寓外洋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假寓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 的外交接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自己或者经由 海内支属向制订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 国假寓证实。
第十一条 假寓外洋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是情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 部分或者约请、招聘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假寓外洋的中国公民回国 假寓或者回国是情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假寓证实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 门批准的约请、招聘证实到外地公安局治理常住户口挂号。
第十三条 假寓外洋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凭证户口治理划定,治理暂住挂号。在宾馆、 饭店、旅馆、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整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 写暂时住宿挂号表;住在亲友家的,由自己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 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治理暂住挂号。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 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挂号卡,接受磨练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护 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 、证件的;
(四)拒绝交验证件的。具有前款第二、三项划定的情形的,并可遵照本实 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五章 证件治理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生涯、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 及人民审查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整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小我私家不得扣留证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用期5年,可以延 期二次,每次不凌驾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用期满条件出。在外洋,护照延期,由中 国驻外国的外交接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治理。在海内,假寓国 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收支境 治理部分治理;栖身海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 关收支境治理部分治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 效和2年多次有用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接表机关